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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微信表情符号能否作为判案依据?

发布日期:2023-11-03

微信表情符号能否作为判案依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线社交平台已经成为现代社交生活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流工具,从2000年开始兴起的校内网、人人网、贴吧论坛到微博、QQ再到现在的微信,以及钉钉等线上工作平台,人们的通讯方式从短信时代到微信时代,可谓是经历了巨大的变迁。
相应的,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微信聊天内容以及截图等也可以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那么,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也要考虑微信交流中除文字外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判案依据,毕竟,微信作为一个多功能性的社交app,不仅能够发送文字、语音还可以发送照片、视频以及图片和各种表情符号。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代表性案例来分析微信表情符号是否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通过公开渠道,以“”“微信表情符号”作为关键词,可检索出25个相关案例;从时间角度来看,近三年19个,近一年5个;从地域分布上看广东省15个,北京市、浙江省分别有2个,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及重庆各一个。

(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例一
庞某、崔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364号
“二审查明,2020年1月11日,在双方微信聊天中,上诉人:“那零头抹了吧,到时候我给你8000”。被上诉人回复同意的微信表情符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存在口头的房屋装修合同关系,对于装修费用,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1万元,关于剩余款项的数额,在2020年1月11日的聊天中被上诉人明确同意剩余款项为8000元,在被上诉人同意该数额时也并没有附加条件。上诉人虽然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确认过“8173”这个尾款数额,但并没有同意不按照双方在2020年1月11日达成的欠款数额执行,故上诉人主张剩余款项应为8000元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案例二:
陈某1与玩具公司、陈某2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终322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报货对接群”的微信群,在2020年6月3日的聊天记录中,陈某1在对账沟通过程中询问“总欠多少”,在2020年6月4日的聊天记录中,在核算截止5月份欠款的对账单后显示玩具公司一方发出:“@汽修厂,阿贤135×××××140老总你好账单已经对好了,款抓紧时间安排一下哦”。陈某1回应“OK”的微信表情符号。
二审法院认为,在“报货对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某1有提到“合作”关系,参与货款的对账沟通,对于玩具公司在微信群中要求抓紧时间安排付款,也表示同意,综合本案微信记录内容、录音材料、出库单等证据,应认定陈某1也是与玩具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相对人,因此,陈某1上述有关与玩具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是陈某2,与陈某1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见,与证据反映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陈某1也是本案交易主体的相对人,应对尚欠玩具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陈某1、陈某2连带付还玩具公司货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
丁某、李某等合同纠纷
案例来源: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17504号
“2022年8月26日,新城俊园幼儿园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的补贴款220080元。嗣后,双方对补贴款的分配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了沟通协商。同年9月6日晚,新城俊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谢某在微信群里按照李利提供的名单发布了补贴款的分配明细,李某、丁某、李某2均发出“OK”的微信表情符号,新城俊园幼儿园随即按上述分配明细载明的人员和金额支付了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丁某、李某、李某2与谢某签订的《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义上载明的是股权转让,实质是对新城俊园幼儿园的转让,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协议虽对补贴款的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补贴款到账后双方对该款所属期间及具体分配金额发生分歧。嗣后,双方经协商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应视为双方对原协议的变更,且谢珍、新城俊园幼儿园已按双方重新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履行完毕。因此,丁某、李某、李某2要求谢某支付补贴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制衣厂、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来源: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2民初20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公证书上载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宋某发送对账单1份,对账单上载有应付金额为311375元、实付金额为40000元、客户余额为271375元,被告宋某发送“好的”的微信表情符号,在原告催收货款过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元月中旬清了”,在接下来原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被告宋某予以认可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本院能认定被告宋某已完成对欠付货款金额271375元的确认,现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宋某支付货款271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回复“OK”、“好的”、“同意”此类积极回应的表情符号,法院可以根据上下文情况,认可表情符号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和表情符号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达成新的协议等。
之所以选择上述几个案例进行解读,是因为上述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也是实用频率较高的表情符号,同时,也是对其表达的意思争议较少的表情符号。事实上,在微信交流中,微信表情包生动、有趣,尤其是年轻人,对表情包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沟通习惯,甚至可以代替部分文字功能。
但是,并非所有的表情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结合案例和日常交流习惯可以总结以下几个裁判要点:
1.明确性:被作为判案依据的符号,都具有明确性的特点,可以直观、了当的反应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OK”、“好的”、“同意”等。此类符号虽然以图片或着动态图片的方式展现,但是与日常生活中口语的交流方式表达的意思差别不大,如“OK”、“NO”、点头或者摇头,都可以作为表达同意或者否定的方式。于此同时,此类表情可以明确的表达一个确定的意思,不同于笑脸、哭脸等符号,仅能传达当时的情绪,相反的,此类符号更具有工具性,在增加交流趣味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2.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即是符合一般人的交流习惯,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对于某一符号具有相同的理解,有统一的认知。如将“OK”的表情理解为同意、认可,不会产生较大歧义,符合一般大众的思维方式与理解。
3.独立性:虽然在将表情符号作为判案依据时,要结合上下文内容,但是,现有案例中所依据的表情均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符号单独拿出来,所表达的意思不变的,同时,也不会因为语言环境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否则,在理解符号代表的意思争议较大时,仅取一种理解作为判案依据,难免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判断一个表情符号能否作为判案依据,应当充分考虑其本身代表的意义以及代表的意义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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