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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9-14

基本事

朴某于2016年2月17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手机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该项专利于2016年8月30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朴某发现被告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上开设有一服装店网店且存有销售侵犯朴某“一种手机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商品,而服装店销售、许诺销售的商品则是仿冒其实用新型专利的商品。

裁判结

服装店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朴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案例评析

1、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原告朴某依法取得了 “一种手机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比对,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并未限定封闭式滑槽最右端部分的孔状位置即通孔的大小及伸缩片上的方形凸台的位置、数量、大小,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朴某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2、停止侵权的责任。

服装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朴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淘宝店铺网页显示销售店铺存有相关库存商品,法院认定服装店了留有侵权产品库存所以要求服装店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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