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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地产公司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9-14

本事实

2009年10月12日,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绿化箱”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6月23日获得授权。

2015年2月17日,某地产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林景观工程经公开招标,广泽公司成为本项目中标人。

2015年7月21日,地产公司与广泽公司签订《林景观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价款125万元;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4.1.3.1(3)广泽公司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工作内容:B标段:地上±0以上的所有景观水电,铺装,安装,栽植工程。及二、三、四、五层广场。该工程完工后,地产公司分多次向广泽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裁判结果

地产公司无需承担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原告合理开支500元。

案例评析

1、地产公司、广泽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广泽公司,其作为前述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其承包的绿化工程中将其所购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发包人,从而获取利润,该行为是具有营利性的,故广泽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地产公司在其作为业主的园林景观工程项目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孙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以地产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广泽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孙某案涉专利权的侵害。

2、关于地产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因没有证据表明地产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有证据表明其作为项目业主以工程发包方式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故构成合法来源,且地产公司已经向广泽公司支付了工程费,地产公司无需承担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孙某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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