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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传媒公司诉侵害作品放映权案

发布日期:2021-09-14

基本事

《中国新歌声》DVD外包装版权声明显示本节目制作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传媒公司。2018年5月14日,传媒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某商城A座301的麦颂公司KTV三层325房间,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了69首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同时对该过程摄像,另对经营场所建筑门头拍照。

麦颂公司认为其与音集协等签订的2018年《著作权许可合同》以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麦颂公司亦认可前述合同无授权曲目名单,其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既不在授权范围内,亦并非来自音集协。

裁判结果

麦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歌曲;赔偿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200元。

案例评析

1、关于作品类型。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无异议,但对涉案节目作品类型存在分歧。涉案节目系音乐选秀节目,通过人物竞演以及其中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与变化,表现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独创性劳动,其独创性并非为内容上的选择或者编排体,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关于作品权属。

依据涉案节目DVD光盘版权声明内容及《授权书》,权属证据链完整传媒公司系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

3,关于侵权责任。

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显示,公证内容所示名称、画面、旋律、演唱者、歌词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一致。结合卡拉OK行业惯例及取证具体情形,可以认定麦颂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麦颂公司抗辩认为取证作品非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因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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