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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典型案例 | 小区内刹车误踩油门致人死亡 交通肇罪还是过失至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21-09-15

小区内刹车误踩油门致人死亡,是交通肇罪还是过失至人死亡罪?

案发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居民小区西门口处,有几个停车位,车位最前方距离墙还有50公分左右的距离;在夏天,小区居民经常在这里聊天,下棋、打牌。王某(女)李某系夫妻,有一个12岁的女儿,租住小区的半地下室。李某做生意,王某不工作,专职带女儿。2012年10月30日,王某和李某购买了一辆“奥迪Q5”汽车,登记在李某名下;此车平时大部分时间都由李某驾驶,王某虽然有机动车驾驶证(C1,2011年11月16日考取),但平时很少开车,车技生疏。

2013年4月28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开车送女儿上学,7时45分左右回到小区,在停车时,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下;在车位前,有一位老人姜某坐在椅子上与人聊天,车子一下子就冲老人冲了过去,和老人聊天的那个人见情况不好,迅速躲开了;汽车前部撞上姜某腿部,老人被挤在车和墙之间,严重受伤。当时王某吓坏了,顾不上给汽车熄火就下车扶老人,现场的其他邻居迅速打120急救,还有122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受伤的老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急救。

受伤的老人在301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28天,进行了三次大型手术,先后截肢双腿,但是终因伤势过重,在2013年5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共花销医疗费用将近38万元,王某和李某夫妇共垫付25万余元。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2013年6月13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刑事辩护: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定性的问题,王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院认为,此案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不属于公共道路,不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王某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事故虽然发生在小区内,但是本小区不是封闭的,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应当属于公共道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由于疏忽大意,在小区内停车位欲停车时误踩油门将他人撞伤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地为小区内停车位,不属于公共道路及公共管理范围,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且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而且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以济损失,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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