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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典型案例 |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别

发布日期:2021-09-1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曾某某等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没有补充侦查必要

从立法原意分析,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关于传销活动的立法概况

传销活动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严重,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早在199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现已废止)明确规定:对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后一段时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具体分类,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截堵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直至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概括为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1)“拉人头”型,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骗取入门费”型,是指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3)“团队计酬”型,是指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商品、服务)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然而,“拉人头”型、“骗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本质上不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审判实践中对此两类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有的定非法经营罪,有的定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还有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混乱局面既不利于打击传销活动,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起草过程中,“拉人头”型、“骗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的定性问题被纳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建议,起草人员经过充分调研,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专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定性与处罚,并最终在2009年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立法原意体现出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上述传销活动的立法情况,从立法原意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客观表现为组织、领导“拉人头”型或者“骗取入门费”型的传销活动,只能以其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来判断罪与非罪,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的做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不能在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非法经营罪的兜底项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中未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实践中对于此类传销活动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鉴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该款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性进行了规定。该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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