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务范围详情 案例与研究 典型案例 | 违反交通信...
案例与研究

典型案例 | 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危险驾驶罪案例

发布日期:2021-09-15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为寻求刺激,相约在城市道路上比拼车技。二人驾驶无证大排量摩托车,在某市道路上追逐竞驶,最高时速竟然达到将近200公里。二人在驾驶过程中,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危险行为,多次险些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给道路上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张某某、金某某的行为,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给道路上其他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的主客观特征。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情形。


是张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均交代其为寻求刺激而开快车比拼车技的作案动机。二被告人均供称,驾驶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通过穿插并线、超车,能够得到心理满足。由此反映出二被告人抱有比拼车技,以先到为荣的竞技心态。

道路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张某某、金某某驾驶依法不具有上牌资格的大功率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行驶,且相互超越、反复并线、“逢车必超”,伴有多次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具有“你追我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符合“追逐竞驶”的客观要件。

 

法院认定,张某某、金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对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既然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那么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就应当重点考察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我们认为,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加大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等危险驾驶罪

微信公众号

  • 010-68886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