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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案例评析 | 浅析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裁判要点

发布日期:2021-09-15

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案件

浅析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裁判要点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我国一个注册用户过亿的直播平台运营者,周某系该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用户。2018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年,在此期间,周某共计获得收益55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周某保证其在原告公司独家直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协议》项下获取的全部收益以及支付收益的5倍或500万(二者取较高者)作为违约金。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019年5月、6月,周某连续每日进行直播,此后开始间断性直播,。后经其他用户举报,原告公司发现周某在某音有频繁的直播行为,随即展开公证与律师见证工作。根据《公证书》显示,周某在某音有粉丝4.7万,直播191次,作品320个,自20204月6日至29日每日均有直播行为,共计获取虚拟收益7000万。原告公司认为周某未经其准许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经其函告后拒不纠正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重大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周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具有契约精神。本案涉及的网络直播行业是当前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蓬勃发展之下的产物,但因缺乏相应的规制,部分直播平台高薪挖人抢人,部分主播随意跳槽,直播平台受制于线下管理手段不足,往往通过设定违约金等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主播进行管理管控。本案中,双方约定周某保证以其个人名义独家且排他地入驻映客,若周某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周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二:原告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予以支持,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综合考虑周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周某在原告平台和某音平台上的收入情况,法院对原告公司主张返还协议项下全部收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500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170万元。

裁判要点:

首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具有契约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依法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协议》约定若周某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依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周某未经某科技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活动。周某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考虑,第一,“实际损失”方面,某科技公司称为周某进行平台频道推广而产生了推广费的实际损失,但其提交的直播平台开屏售卖刊例系自行制作,仅凭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胡某某进行推广且产生了实际的推广费损失。第二,“当事人过错程度”方面,周某在《协议》有效期内于外站直播,其在原告公司发送《警告函》后,立即与公司工作人员就协议期限问题进行沟通,综合来看,并非恶意在某音直播平台开展直播。第三,“预期利益”方面,周某在某音平台获取虚拟收益7000万火力(10虚拟币=1元)。综合考虑周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周某在原告平台和某音平台上的收入情况,本院对蜜莱坞公司主张返还协议项下全部收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500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170万元。

另外,虽然《协议》约定,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但是双方协议中并未就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并且综合考量违约金调整时已将前述费用作了适当的考量,法院不再支持此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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