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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研究

理论研究 | 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

发布日期:2021-09-1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20179月版 第541页 观点编号246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1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72日,〔2002〕民立他字第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2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吕全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简称司令部)在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全修与司令部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吕全修及其子女腾房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200271日,〔2002〕民立他字第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130日,〔1990〕民他字第56号)


编者说明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央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斗力,下决心进行精简整编,开始百万大裁军。大量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或者转到地方分配工作,或离退休,按照中央政策,这些干部全部由地方负责安置,其住房也由地方负责建设安排。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嫌地方安置的房屋质量不好,或者环境位置不好或者面积太小不够住等等,不少已经转归地方的原军队干部仍然住用原部队的房屋。部队为了收回军产房,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纠纷逐渐增多。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因与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对此种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军队离退休干部过去在军队工作时,因与军队单位存在组织、行政关系而居住或者租住了军队的房产,存在军产的租赁等关系,而这些人员转业或者离退休以后,其与军队单位的军产房租赁等关系已经终止,军队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发生的部队住房清退、腾退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而且军队离退休干部已经不属于军队人员,难以适用军队行政、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此类部队住房清退、腾退纠纷,应通过地方司法程序来解决。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类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军队之间因部队住房腾退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和地方政府在干部离退休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虽然这些住户现在已经不属于军队人员,但军产房的租赁等关系仍应予以承认,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不宜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同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因为此类纠纷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调整的范围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应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由人民法院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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